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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禁塑一周年!一批典型案例集中曝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1-10 09:06:08 来源:互联网

  本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依法严厉查处使用塑料制品违法行为。

 

  2021年,全市办结相关案件244起,罚款150万余元。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上海市金山区琛瑞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塑料农用地膜案

 

  2021年4月20日,金山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市金山区琛瑞农资经营部销售的星光牌聚乙烯吹塑农用地膜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检测,其厚度偏差项目不符合《GB 13735-2017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塑料农用地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306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600元。

 

  南京超级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长宁店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案

 

  2021年4月13日,长宁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南京超级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长宁店的“超级泰泰式麻辣烫”店铺进行检查,现场查见该店铺在餐饮经营活动中供顾客喝饮料使用的妙诺牌一次性塑料吸管,其产品标签明示材质为聚丙烯(PP),属于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20〕1146号),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塑料吸管属于国家禁止使用的一次性塑料制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国家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长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上海丸万塑料薄膜制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塑料购物袋案

 

  2021年3月,松江区市场监管局陆续收到广西、江苏、天津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通报函及检验报告,显示上海丸万塑料薄膜制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多批次不合格塑料购物袋。经查,2020年9月1日至3日,当事人生产2批次塑料购物袋56000只并销售给广西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10月21日至23日,生产2批次塑料购物袋共20000只并销售给江苏省东台市东台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10月25日至31日,生产1批次塑料购物袋120000只并销售给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南开商场。上述5批次塑料购物袋经检测厚度项目不符合 GB/T 21661-2008 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945.4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865.8元。

 

  潘某强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2021年4月12日,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在对宝山区蕴川路某市场内的南北货店实施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者潘某强在销售商品时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规定。宝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000元。

 

  上海鲁桥饮食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案

 

  2021年8月,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上海鲁桥饮食店的店堂区域内悬挂有一次性餐具筷子,该区域无专门工作人员管理,消费者可在此区域内自行拿取。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20日向当事人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的违法行为。2021年10月27日,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进行改正。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的规定。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元。

 

  陈某民无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案

 

  2021年7月12日,青浦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位于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莲湖村某处检查发现,该场所被陈某民租赁后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用于存储并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盒等商品,执法人员现场查获33袋(每袋400只)的国家明令淘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青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没收“一次性发泡塑料餐盒”33袋,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1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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