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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度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1-10 09:06:06 来源:互联网

   今年以来,市市场监管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局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夏季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等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集中整治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办了一批食品违法案件,进一步筑牢食品安全工作防线。1-11月份,全市共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1026件,货值金额43.5046万元,罚没款1024.9173万元,移交公安10起。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亳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1年1月4日,亳州市市场局执法人员对于当事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包装车间内发现:1.标识为“美果优品百花蜂蜜”61瓶,生产日期:2016年12月12日,保质期至2018年12月11日;“美果优品向日葵蜂蜜”11瓶,生产日期:2016年12月12日,保质期至2018年12月11日,净含量“398g/瓶”;2.已包装好的品名为“鹿鞭膏”产品180箱(50瓶/箱,规格为300g/瓶),生产日期:2020年12月24日,保质期:12个月。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查封。

 

  经查,该批过期蜂蜜是当事人生意伙伴通过抵账方式分别于2018年6月6日、2018年6月26日、2018年8月18日分三批发来共798瓶。在保质期内使用了510瓶,2020年12月24日生产涉案产品“鹿鞭膏”时,使用了超过保质期的上述蜂蜜216瓶,剩余72瓶。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蜂蜜)生产食品“鹿鞭膏”,共生产9000瓶,加工费2元/瓶,成本价1.5元/瓶,货值金额18000元,未销售,违法所得4500元。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给予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蜂蜜共计72瓶、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鹿鞭膏”共计180箱(9000瓶)、没收违法所得0.45万元、罚款25.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涡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涡阳县李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8月1日上午,涡阳县市场局执法人员在涡阳县城东中农批大市场冷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一辆冷链重型箱式货车正在卸货,在该车内发现无中文标识的牛副产品135件,分别为:(牛肚20kg×100件;牛筋25kg×35件)现场未能提供合法检疫票据。

 

  经查,该批涉案物品是当事人涡阳县某食品店经营者李某通过微信从河南省郑州订购的。该车8月1日到达涡阳县城东中农批大市场冷库给吴某卸货时被执法人员发现。2021年8月2日该批牛副产品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8月5日涡阳县市场局委托安徽省金标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涉案物品进行抽检,抽检结果合格。8月16日经涡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涉案物品认定金额合计为:12.6万元。

 

  当事人采购无中文标示无检疫票据的牛副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依据本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物品实施强制措施,因当事人进购的该批牛副产品数额较大,已涉嫌犯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现已将该案移送给涡阳县公安局办理。

 

  案例三: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颜某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2021年1月29日,谯城区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颜某涉嫌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2月,从河南省郑州市绿源路中原四季物流港以18元/公斤的价格购进外包装箱体上带有“MARHABA FROZEN FOODS”英文字母的进口牛腩8箱(规格:20公斤,生产日期为:2020年11月,保质期至2021年10月,厂号:200),且在未取得该批牛腩的消毒证明、核酸检测报告、海关报关单及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下,当事人将40公斤上述进口牛腩以20元/公斤的价格售出40公斤。至案发时,尚未售出的120公斤该进口牛腩被依法查获,货值金额3200元,违法所得80元。

 

  当事人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牛腩120公斤、没收违法所得0.008万元、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亳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酒楼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1年1月30日,亳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亳州市某酒楼有限公司检查,在当事人后厨发现:1.方家外婆菜醉鱼,净含量:120克,数量1袋,完好,生产日期为2019/12/11,保质期一年;2.“彩膳”水、油两用色素,净含量:250克,数量10瓶,外包装箱已破损,生产日期20191106,保质期18个月;3.“彩菊牌”糯米粉,净含量:400克,数量9袋,外包装已破损,生产日期(批号)2019.08.19,保质期12个月(常温);4.冻南美虾,净重:1.4公斤/盒,数量8盒,完好,生产日期2020-09-19,保质期2022-09-19,批号21046。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案物品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1.《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未及时变更;2.超许可经营项目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3.购进食品及不能及时索证索票、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4.货架上存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5.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水、油两用色素,货值金额80元。

 

  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未及时变更、超许可经营项目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进货时未索证索票、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货架上存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水、油两用色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水、油两用色素10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亳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案

 

  2021年1月20日,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车间正在生产“枇杷秋梨膏”,在生产车间和原料暂存区有正在使用的标识为“祥和”牌焦糖色(食品添加剂)9桶、标注为:亚硫酸铵法(着色AA型),生产日期:2020年12月05日,济宁祥和食品添加剂厂生产;成品车间有标识为“九物道”枇杷秋梨膏的产品1320瓶,配料:蜂蜜、梨汁、枇杷果、百合、菊花、甘草、罗汉果、玉竹;产品类型:方便食品(冲调);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物品予以查封。

 

  经查,当事人2021年1月15日生产产品“枇杷秋梨膏”时,未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超范围使用了亚硫酸铵法(着色AA型)“焦糖色”(食品添加剂)1桶,剩余9桶,该产品订单数量是1500瓶,单价2元/瓶,现已生产1320瓶,货值金额2640元,违法所得396元,尚未销售。

 

  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给予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枇杷秋梨膏”共计1320瓶、没收违法所得0.0396万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亳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从事对温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未按规定报备及不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案

 

  2021年1月21日,亳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冷库从事对温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未按照规定报备以及不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1月22日前到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备,改正冷库温度符合食品安全贮存要求。2021年1月23日,检查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没有在责令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内去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新1号食品冷库库房(贮存冷冻肉制品)门口温控显示屏显示为“FFF”,在新1号库房后面的机房内,显示温度为-15.4℃。2021年3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冷库再次进行了现场检查。上述问题依然未整改。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冷库未按照规定到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备,食品冷库新1号库内贮存有鸡鸭副产品、冷猪猪肚、香肠等肉制品,根据食品包装标注温度要求贮存条件在温度-18℃以下,冷库门口温控显示屏损坏,机房显示的温度为-15.4℃,不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冷库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未按照规定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及冷库冷冻温度控制设施不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利辛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巩店马庙李某食杂店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生猪肉案

 

  2021年7月2日利辛县执法人员对巩店马庙李某食杂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有未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动物检疫合格验讫印章生猪肉,共7.3kg,当事人现场亦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经查,当事人从太和县三塔镇李某处购进的该批次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加盖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并加盖合格验讫印章的生猪肉共11.7kg,进价24.0元/kg,售价26元/kg。截至案发,当事人以45.0元的价格共售出1.73kg猪肉,以18元的价格售出1kg骨头,自己食用1.67kg。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现场查获上述无检疫合格证明并加盖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并加盖合格验讫印章的生猪肉7.3kg,货值金额共计189.8元,违法所得共计63元。

 

  当事人销售的无检疫合格证明并加盖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并加盖合格验讫印章的生猪肉属于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当事人销售该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没1.0463万元行政处罚。

 

  案例八:蒙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敬老院食堂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进货未查验案

 

  2021年6月21日,蒙城县市场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某敬老院食堂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于当日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其7日内改正并给予警告。2021年06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0日分别以2.8元/Kg和2.5元/Kg价格从他人购进该批抽检青菜共4Kg和快菜共3Kg。以3.16元/Kg的价格销售了4Kg青菜和以2.76元/Kg的价格销售了3Kg快菜,货值金额共20.92元,共获利2.22元。

 

  当事人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进货未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一节第141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烤肉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8月23日,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接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夏季食品安全整治专项(疫情防控、进口冷链食品)检查问题整改清单,清单问题为谯城区张某烤肉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执法人员于当日进行核查并立案。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6月共购进:1、厄瓜多尔产南美白对虾10盒(规格:1.4kg/盒),购进价58元/盒,售价66元/盒,已售出1盒;2、巴西产冷冻去骨牛肋条9.55kg,购进价79元/kg,售价100/kg,已售出2.505kg;3、澳大利亚产去骨牛肉后胸肉15.94kg,购进价69元/kg,售价90元/kg,已售出3.94kg。上述进口冷链食品当事人未按2021年6月7日亳州市谯城区发布的《亳州市谯城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文件关于设立谯城区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的通告》(谯疫防指﹝2021﹞6号)的规定,未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报备以及未进谯城区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核酸检测消毒等,违反了《食品冷链物流卫生规范》(GB 31605-2020)3.6条:“当食品冷链物流关系到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及时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处置措施,对相关区域和物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洗消毒,对频繁解除部位应适当增加消毒频次,防止与冷链物流相关的人员、环境和食品受到污染。”的规定。至案发时尚未售出的厄瓜多尔产南美白对虾9盒(规格:1.4kg/盒)、巴西产冷冻去骨牛肋条7袋(散装总重7.045kg)和澳大利亚产去骨牛肉后胸肉1块(散装称重12kg)被我局依法查获,违法所得675.6元,货值金额3094.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厄瓜多尔产南美白对虾9盒、巴西产冷冻去骨牛肋条7袋、澳大利亚产去骨牛肉后胸肉1块、没收违法所得0.06756万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鲜活渔业批发经营部销售不合格清江鱼案

 

  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谯城区张某鲜活渔业批发经营部销售的清江鱼进行抽检,经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0月15日,谯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清江鱼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29日,从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光明渔业以18.2元/公斤的价格购进清江鱼100公斤,并于当天以20元/公斤的价格出售给亳州市谯城区某烤鱼餐厅15.5公斤,该餐厅从当事人处购进的清江鱼经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验,送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检验报告》送达时,当事人已将该批清江鱼以20元/公斤的价格全部售出,货值金额2000元,获利18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0.018万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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