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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1年第121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9-17 09:25:15 来源:互联网
  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方便食品、淀粉及淀粉制品、饮料、食用农产品、糕点、蔬菜制品、肉制品、酒类、薯类和膨化食品、粮食加工品、调味品和茶叶及相关制品等12大类食品306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明示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所检项目检出不合格样品12批次(见附件),检出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超标、重金属污染、食品添加剂和质量指标不合格问题。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问题   1.广西壮姑娘投资有限公司南宁科园分店销售的、标称广西崇左市龙州县彩森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香蜜桄榔粉”,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2.南宁市福又多超市销售的、标称南宁大饭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饭桌红薯淀粉(红薯生粉)”,霉菌和酵母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3.南宁市金陵镇怡彩桶装水经营部销售的、标称广西达妮圣泉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云彩桥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1.贵港汇上佳投资有限公司销售的“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2.马山县白山镇农贸小区一排67号李婷销售的“泥鳅”,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三、重金属污染问题   马山县白山镇门耀斌蔬菜批发店销售的“韭菜”,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四、食品添加剂不合格问题   1.灵山县陆屋镇九嫂商店销售的、标称灵山县都乐食品厂生产的“面制酥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2.阳朔县秋华食品超市销售的、标称桂林市永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嫩笋”,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3.百色市宏耀百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广西横县邕城香食品厂生产的“美味木瓜丁(酱油渍菜)”,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初检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复检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4.标称玉林市金味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腊肉”,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五、质量指标不合格问题   1. 广西我加你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灵川县松泉酒厂生产的“老三花醇酒”,酒精度不符合该产品标签标示要求。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2. 百色市右江区高得丽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南宁市优味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京果条”,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初检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复检机构为: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加工食品质量检验中心(广东)。   六、核查处置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已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单位依法处理,督促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消费者应当在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关注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布,如在市场上发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的不合格食品,请及时拨打当地投诉举报电话12315。   特此通告。   附件:   1.本次检验项目.doc      2.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doc      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xlsx      4.不合格检验项目说明.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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